2017年韶关异地中考招生政策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对《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韶参加初中升学考试工作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韶参加初中升学考试工作,切实保障随迁子女享有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精神,根据我市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稳妥有序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其他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公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韶参加升学考试工作,作为保障和改进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构建以常住人口为对象的社会管理体制,努力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
(二)坚持积极稳妥、整体推进。充分考虑我市作为中等城市的人口、资源、环境和各项公共服务的承载能力,积极探索实践;健全韶关市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此为依据,提供有梯度的公共服务,整体有序推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工作。
(三)坚持统筹兼顾、分步实施。按照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结合我市教育发展规划,通过不断增加教育资源来逐步缓解升学压力,努力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我市户籍人口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
三、主要措施
(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66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韶府〔2013〕38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韶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韶人社〔2013〕9号)的要求,异地务工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其随迁子女在我市入户的,随迁子女不受入户年限、就学年限等限制,自2013年起可在我市报名参加中考,并与入户地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二)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符合韶关市进城务工人员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要求〔即经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累计1年以上〕,且其随迁子女在我市有初三1学年完整学籍的,不论何地户籍,其随迁子女均可报考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并与本地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不论户籍,均可在我市自由选择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
(四)对不符合我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回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及普通高中学校录取,也可继续申请在我市借考,经学生户籍所在地级市教育部门同意,由学生户籍所在地级市负责录取。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4月23日《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韶参加初中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3〕48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对《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韶参加初中升学考试工作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韶参加初中升学考试工作,切实保障随迁子女享有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精神,根据我市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稳妥有序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其他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公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韶参加升学考试工作,作为保障和改进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构建以常住人口为对象的社会管理体制,努力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
(二)坚持积极稳妥、整体推进。充分考虑我市作为中等城市的人口、资源、环境和各项公共服务的承载能力,积极探索实践;健全韶关市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此为依据,提供有梯度的公共服务,整体有序推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工作。
(三)坚持统筹兼顾、分步实施。按照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结合我市教育发展规划,通过不断增加教育资源来逐步缓解升学压力,努力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我市户籍人口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
三、主要措施
(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66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韶府〔2013〕38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韶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韶人社〔2013〕9号)的要求,异地务工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其随迁子女在我市入户的,随迁子女不受入户年限、就学年限等限制,自2013年起可在我市报名参加中考,并与入户地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二)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符合韶关市进城务工人员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要求〔即经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累计1年以上〕,且其随迁子女在我市有初三1学年完整学籍的,不论何地户籍,其随迁子女均可报考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并与本地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不论户籍,均可在我市自由选择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
(四)对不符合我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回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及普通高中学校录取,也可继续申请在我市借考,经学生户籍所在地级市教育部门同意,由学生户籍所在地级市负责录取。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4月23日《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韶参加初中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3〕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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